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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下放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5 生效日期: 2002-0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92号

市邮政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价格改革,经研究决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权限下放给市邮政局实行行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原由市物价局直接管理的,邮政企业本着自愿有尝原则为用户提供的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项目设立、标准制定和调整等改由市邮政局实行行业管理。 
  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实行行业管理后,市邮政局要制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邮政延伸服务收费范围,按照企业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督促邮政企业遵守国家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规范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邮政专用信箱管理费及其他部分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涉字[1991]第334号)有关邮政延伸服务收费的规定、《关于邮政延伸服务费(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023号)、《关于邮政公众自取信箱收费问题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92)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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