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柳州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 2001-09-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327号
  柳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柳价报字[2001]20号)悉。考虑到企业及居民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分两步调整你市城市自来水价格。
  第一步从2001年10月1日以后水表抄见度起,生活用水由0.72元/me3调整为0.84元/me3;工业用水0.93元/me3;营业性用水由1.25元/me3调整为1.40元/me3;特种用水1.90元/me3。
  第二步城市自来水各类用水在上述价格的基础上调高不超过0.10元/me3,在2002年的适当时候出台,具体实施时间由你局请示柳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出台后,除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外,其他的价外收费及水表底度等规定一律取消。请柳州市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