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调领导组,由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全市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二、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属地和重点管辖相结合原则。市公安、工商、安监、商务、药监、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实行易制毒化学品市场准入制度,生产、使用、经营、存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许可或备案。未办理许可备案手续之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主管部门每月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市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组成员单位通报一次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备案情况。?
(三)市卫生部门负责定期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等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将检查结果报市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购买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将监督检查的结果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对生产第一类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签署意见,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五)商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范围要严格登记,加强监管;依据审批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对生产经营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或核定生产经营范围;对依法撤销或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及时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违法生产经营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及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八)市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进行审核,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进行审核,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措施?
(一)联合执法检查。领导组成员单位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重点企业和单位进行集中检查整治,及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仓储等情况,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二)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主管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建立查处协作机制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管理”单位活动,增强企业自律意识,以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有效形式,确保《条例》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