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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在京矿业权评估机构:
为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更好地开展矿业权出让工作,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核查。要求矿山企业按照《北京市矿业权出让暂行办法》(京国土房管勘〔2003〕636号)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
在京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在开展评估工作时,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负责,做到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准确且评估报告格式正确。如矿业权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出现重大失误,将被暂停其在京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其出具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将不予确认,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土资源部。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开展北京市矿业权出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矿业权出让价款确认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下机构:
(一)北京市矿业权出让价款评审委员会(简称:矿价评委会)。矿价评委会组成人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具有矿业权评估师资格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矿业权评估业内的专家5-10人。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出让价款审核办公室(简称:矿价办)。矿价办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矿产资源开发处处长任副主任,成员有: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地热处、规划处、法规处,矿价办设在矿产资源开发处。
二、矿业权出让价款评审确认程序
(一)由在京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业权出让价款进行评估,并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书。
(二)由矿产资源开发处、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地热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矿业权评估报告书进行初审,并将矿业权评估报告书、处室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矿价办。
(三)矿价办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提交矿价评委会。
(四)矿价评委会评审会议对矿价办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
(五)市国土局局长办公会对矿价评委会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