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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郊区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改造收取材料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0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2001]277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鉴于城市郊区电网的特殊性,现将郊区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改造收取材料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郊区电网用户的农村部分,按全省的农网改造材料费标准收取,即每户按190元收取。
  二、郊区电网用户的城市部分,按略低于全省城市电网改造材料费标准收取,即每户按400元收取。
  三、郊区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改造范围截止于用户室内线之前。郊区和县城居民除以上规定标准之外不再交纳任何费用。工程其余费用由电力部门负担。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应合理区分用户性质。省电力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供各地实行。
  五、纳入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应按规定组织社会统一招标、集中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加价和超标准收费。
  六、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电力部门按保本原则提出预算,增加的费用由用户负担。
  七、以上标准各地应严格执行,凡超出标准收费的,用户可以拒交。各地物价部门应监督以上标准的执行,凡超出以上标准收费的,属违价行为,应予以查处。
  八、本文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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