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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0 生效日期: 2007-08-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7]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期间公共区域的管理,保证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高效运转,保持公共空间的良好环境,根据《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的新家园居住区公共区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区域,是指位于居住区以内、出让地块地界以外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区域管理,是指新家园居住区土地整理单位(以下简称整理单位)在土地整理和居住区内项目建设期间对居住区公共区域内的基础设施、绿地和其他公共设施实施的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区域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区域内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养护工作;
  (二)公共区域内道路的维修保养;
  (三)公共区域内新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等的养护和管理;
  (四)公共区域内非经营性公建的维修保养;
  (五)公共区域内公共景观的维护和保洁;
  (六)由整理单位集中建设的其他区域性公共设施按标准进行维修养护;
  (七)公共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家园居住区通过收取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用于公共区域管理。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收费标准为20元/建筑平方米。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出让时一并收取,再返还给整理单位。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第六条 整理单位设立专门账户,按照控制风险、稳健运行的要求对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不使用本金,以存款利息支付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各项管理所需费用。
  第七条 整理单位应当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区域管理的各项工作。
  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整理单位的公共区域管理行为。
  第八条 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受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管理。整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公共区域内的相关设施向专业管理部门移交前需要进行大修、且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利息部分不足以支付大修费用时,整理单位可以使用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本金。
  使用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本金时,整理单位需提出使用申请,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成后,市和区道路、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应当按照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按规定标准验收和接管新家园居住区的各项相关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 新家园居住区建成并完成设施移交后,整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算公共区域专项管理资金。结余资金由市政府统一使用,专项用于我市其他大型居住区公共区域相关设施的大修和维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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