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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8 生效日期: 2007-09-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镇政发[2007]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发〔2004〕31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16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400元。
  征收在册菜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丁卯片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3000元―3500元,其他地区为每亩1800元―2000元。
  (二)原通知中的“征用”均修改为“征收”。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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