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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6]48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承诺,并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监管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组织检查考核。
  三、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驻锡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中央企业驻锡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大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中央和省属的驻锡重点单位由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告知承诺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属其它驻锡企业和单位,有明确代管部门的,其安全生产由代管部门负责管理,并由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它中央和省属驻锡企业、单位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综合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属重点企业(集团)的安全生产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母公司)实施行业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由所在地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属地统计上报,考核实行条块双重考核。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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