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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费、证书、标牌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10-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205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固原行署、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于2000年7月1日起在银川市实施。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4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发证,对外悬挂标志牌。鉴于制作证书、标志牌需支付一定的成本费用,审查工作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经研究,同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相应的评审费、证书、标志牌工本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费,每个单位按500元收取。
  2、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工本费,每套按80元收取。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志牌工本费,铜牌每套按300元收取,纸牌每套按100元收取。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工作由市、县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和管理。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评审费的执收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志牌由自治区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统一印制,并负责发放和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各种证书、标志牌工本费的执收部门。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费,只能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实地考察交通费、会议室租金、评委误餐补助费,各种资料、表格印刷费等。证书、标志牌工本费,只能用于印刷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局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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