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流[2006]6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