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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海砂开采管理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曹妃甸海域深槽地貌稳定,保障港区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曹妃甸工业区海域海砂开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禁止非曹妃甸工业区施工船只在国家批准的曹妃甸工业区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活动。
二、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和采矿许可,禁止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海砂开采活动,港口施工区域内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指定区域从事开采作业。
三、禁止在曹妃甸港区内从事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
四、国土资源、海洋、港口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开采海砂及其他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