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6]267号
省卫生厅,各市、州物价局:
省卫生厅川药招办函〔2006〕19号《关于请省物价局核定我省第一批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我省2006年第一批上网943套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具体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价格的管理,在国家未公布有关规定之前,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供应给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实行差别差率管理。具体规定为: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10%;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250元以上(含250元)、500元以下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元;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5000元以下的,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5%;每单位(套)实际进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纳入上网目录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零售价格均按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三、这次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后,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将在四川省物价局政务网(www.scpi.gov.cn)重要公告栏和四川省卫生厅政务网(www.scwst.gov.cn)同时向社会公布。
五、各市、州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本通知从2007年1月20日执行。
200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