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国税函[2007]11号
武汉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申请提取2006年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长财经函[2006]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2006年度向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提取50万元、长江委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取380万元、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550万元,共计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