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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住宅设计中采用“使用面积系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1-23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居住面积作为住宅设计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以人均居住面积的多少来衡量居住水平的高低。致使居民在住房分配和建设拆迁安置中最为关注的是居室的间数和面积大小,而对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使用面积的增大和设备功能的完善往往比较忽视。近年来,我市住宅设计多样化发展很快,出现了大厅小居室户型,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面积有所增加。在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使用面积系数提高了,而居住面积系数却相对降低了,如果再继续突出居住面积指标,显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实际。
  根据以上情况,现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住宅设计中统一采用“住宅套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指标系列,作为我市衡量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的指标依据。   一、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
  1.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住宅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2.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二、住宅套内使用面积的概念及其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是指每套住宅户门以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
  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厕所、卫生间、贮藏室、壁柜等,不包括阳台和吊柜;
  2.跃居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三、楼房住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之间的换算系数可按下列测算值掌握,每隔2~4年视情况变化,进行一次合理调整:
  1.使用面积为建筑面积的0.75;
  2.居住面积为建筑面积的0.50;
  3.使用面积为居住面积的1.50。
  四、新建、改建和翻建住宅的设计图(包括竣工)必须明确标明该住宅工程的套数和每套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等指标。今后以每户人均使用面积的多少,作为衡量居民居住水平的指标。
  五、请房管、统计等各有关部门及在京各勘察设计单位积极配合认真作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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