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家专门负责储备粮油的事业单位,现由商业部代管。目前,该局在全国各地设有专储粮油仓库,与商业、粮食部门和其它单位的仓库性质完全不同,所储备的粮油只用于战备、救灾和国家指定的专项用途,不进入流通领域。鉴于这种情况,并经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业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该局在全国各地的专储粮油出库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出库费,全部用于仓库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为照顾该局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出库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国务院批准调出用于救灾和专项用途的平价粮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对不属于上述规定免税范围的其它经营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