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文审[2007]1号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1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经委承担原市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职能的批复》(渝府〔2005〕20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的管理程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应符合重庆市总体规划及化工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化工企业原则上在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涪陵、万州化工基地和部分化工集中区建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
(二)工厂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改建及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之后,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中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并注明数据来源);
(三)包装、运输执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及安监部门意见;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环保部门意见等)。
五、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的审查批准程序如下:
(一)填写《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并提交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专家组应提交书面结论性意见。
(五)市经委在专家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市政府予以批准的,市经委颁发设立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设立及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予补办设立及改建、扩建审批手续。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是2002年3月15日以前建立的,且未发生改变,仅是由于企业体制变更,引起企业名称变更,不需补办设立审批手续。
七、本办法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及改、扩建审批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5〕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