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52号
密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密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续征收标准的请示》(密政呈[2008]24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其中含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15元)征收。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密山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77号)执行。
此收费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