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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哈政发法字[2008]16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 2008-07-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8]116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区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8]16号)有关规定,我市于7月1日起,在部分城区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为切实做好砂浆'禁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不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企业名单。预拌砂浆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新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搅拌站布局方案。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配置相应的散装干混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普通砂浆发放能力应达到100%。使用干混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混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JG/T230-2007《预拌砂浆》、HJG2301/0003-2008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定》及相关文件。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JG/T230-2007《预拌砂浆》、HJG2301/0003-2008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定》及相关设计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图纸中应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审图机构要将预拌砂浆设计审查列入审查范围,对未按预拌砂浆设计的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设计管理部门对未按预拌砂浆设计的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
  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施工图,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哈尔滨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举报。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五、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作为建筑业施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一项指标,并列为'哈尔滨、长春、大连三市安全优良工程'、'省、市安全文明工地'和'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等各级安全和质量优质工程评比条件,对于未按规定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有关部门不列为评比参评范畴。
  六、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磨细矿渣。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七、科研单位要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开发、研制砂浆应用技术、配方、外加剂,降低预拌砂浆生产应用成本、增加砂浆品种、功能、提高砂浆质量。
  八、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管理机构,应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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