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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我市深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定的《昆明市深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深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07年是安全生产的“落实年”和“攻坚年”,为进一步加大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巩固整治成果,促进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根据国家、省深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控制能力,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深化整治目标
  在巩固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强化非煤矿山作业现场管理,淘汰落后的开采方法和生产工艺,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夯实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企业安全防御能力,力争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各个环节的全面整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和规范重点监管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推动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机构
  成立昆明市深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 云(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 波(市政府市长助理)
  罗朝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潘开平(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 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兴舜(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 勇(市交通局副局长)
  皇甫云生(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叶建国(市规划局副局长)
  姚振康(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忠文(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昆一(市安监局副局长)
  徐 俊(市质监局副局长)
  常晋云(市工商局副局长)
  班有为(市监察局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深化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潘开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忠文、刘昆一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李洪平、钱树森、欧雄、章智,办公室电话:0871-3131324,3153093。
  四、整治重点和对象
  (一)非煤矿山整治重点
  1.未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的非煤露天矿山,没有使用潜孔钻机进行中深孔爆破作业的采石场。
  2.没有开采设计,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没有制定并落实预防冒顶、片帮事故安全措施的非煤地下矿山。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
  4.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管理不到位,伤亡事故多发的非煤矿山。
  5.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尾矿库。
  6.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水泥厂、砖厂、选矿厂等涉矿企业。
  7.市安监局确定的纳入重点安全监管的50家非煤矿山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整治对象
  1.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3.使用剧毒化学品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4.未申请办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企业。
  5.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6.至今没有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
  8.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9.市安监局确定的纳入重点监管的5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
  五、进度安排
  (一)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1.2007年3月30日前,完成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标准和现场检查标准的制定,对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工作进行部署。
  2.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全市非煤地下矿山逐矿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向企业下达整改指令等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
  3.2007年5月31日前,完成非煤露天矿山强制使用潜孔钻机进行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率达90%以上。
  4.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全市尾矿库的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特别要加强对尾矿库排洪、泄洪设施的维护,确保排洪道畅通,保证尾矿库的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确保尾矿库安全渡汛。
  5.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对所有水泥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岗位安全作业指导书,明确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可能造成伤害的程度、作业前需要检查的内容、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的检查内容、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理方法等内容,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
  6.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在五华、盘龙、官渡、宜良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推行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
  7.2007年11月1日起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特别是对非煤地下矿山的整治进行逐矿验收。
  (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
  1.2007年1月1日起,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行政许可的第二轮审查发证以及完成2004年取得经营许可证企业的首轮审查换证工作。对已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回头看”检查。
  2.2007年3月30日前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调查摸底,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收尾工作,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登记工作。
  3.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备案工作。
  4.2007年6月30日前,对2006年12月31日前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关闭。
  5.2007年12月31日前,督促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抓紧项目建设,尽快申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深化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安监部门具体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办事处)、企业等基层单位,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各阶段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按时限、按要求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联合执法机制
  要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安监、监察、公安、国土、交通、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以联络员会议或联席会议为平台,沟通交流有关信息,通报情况,掌握工作动态。同时,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工作合力,整体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工作调研和信息采集,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要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基本资料数据库,严格按规定和要求上报整治工作情况,做好原始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分门别类建档管理,制定整改期限和方案,及时跟踪监控和整改。特别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等情况要排查掌控,并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及时公布专项整治相关信息,使广大企业、人民群众关注、理解、支持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电子信箱等途径,自觉接受群众对安全生产和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认真总结深化整治中的先进经验,确保专项整治实施效果
  要积极推广整治工作中的一些好措施、好办法,巩固整治效果,建立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对经市级验收合格且整治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将给予一定奖励,对整治效果较差,经市级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重新开展整治工作。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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