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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3 生效日期: 2007-04-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洛政办[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4月13日
洛阳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消防设施状况,依法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为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公安厅豫公通〔2007〕13号文件)精神,规范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市场,提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完整好用,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打造平安洛阳、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 治理目标
  此次专项治理要达到“四个一,四个百分百”的目标。即:建立一份底册,务求消防设施登记率达到100%;进行一次培训,务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签订一份协议,务求消防设施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率达到100%;张贴一张检测合格证,务求检测合格的单位100%张贴合格标识。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白志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玉峰、公安局副局长王世林任副组长,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相关委局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消防支队负责此次专项治理的协调工作。
  四、治理范围和治理内容
  (一)治理范围及重点
  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及场所,均属于这次专项治理范围。
  治理重点是建筑物和场所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设施及其联动控制消防设施。
  (二)治理内容
  1.建筑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是否按照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置器材,是否有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2.防火分隔是否有效,常闭防火门是否能够自行关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事故广播系统是否正常;
  3.自动报警、防烟排烟、自动灭火及救援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阀门开启状态是否影响系统正常发挥作用,故障是否及时消除,是否存在擅自关停和带故障运行;
  4.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测维护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做到设施设置定位、管理定人、维护定时;  
  5.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多产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是否明确;
  6.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控制中心操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是否熟知操作规程;
  7.建筑消防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设计、施工、检测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
  8.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五、治理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河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正确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通〔2006〕73号)等法规文件实施处罚。
  (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且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已构成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按《消防法》第 四十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二)末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按期改正的,按《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三)营业性场所不能保证防火分隔有效、安全疏散畅通,拒不改正的,按《消防法》第 四十三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六条予以处罚,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三十九 条规定,对经营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四)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行为,除按照《消防法》第 四十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照《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于以处罚,并强制其恢复原状。
  (六)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六 条或第 四十九 条规定予以处罚。
  (七)安装、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安装、维修、检测的,依据《消防法》第 四十四条、《河南省消防条例》第 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八)阻碍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派出所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 条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六、治理的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分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集中治理、检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至4月18日)。市政府将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布署。
  同时,在洛阳日报、洛阳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县(市、区)也要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组织,制订方案,迅速在全市掀起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高潮。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18日至5月8日)。各建筑消防设施单位开展全面的自查,逐项登记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上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登记备案。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要对本辖区安装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澄清本辖区有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给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单位的底数,以及签订维保协议、张贴检测合格证等情况,于5月8日前将当地《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消防支队。
  (三)集中治理阶段(5月9日至7月28日)。各建筑消防设施单位要对自查时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要对建筑消防设施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于故意拖延、整改不力的,要依照本方案所确定的治理措施,依法从快从重实施处罚。督促没有签订维保协议、没有检测合格证的单位,尽快签订维保协议,进行消防检测并张贴检测合格证。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28日)。市政府将组织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8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报告,连同《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市消防支队。
  七、具体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制定有效措施,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针对去年治理工作中建筑消防设施底数不清不实、检测出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维护保养协议签订率低和检测合格证张贴数量少等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专门的针对性措施。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四个一,四个百分百”的目标,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分包负责制,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不合格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已经整改的,要尽快安排复检,检测合格的张贴合格标识。要充分调动检测机构的积极性,确保检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取得实效,省消防总队将对各地治理的进度进行网上督办,市领导小组也将适时对各县(市、区)进行暗访和明查,对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推诿应付、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二)严格落实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制度,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有关标准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或施工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每12个月委托具备技术检测检验资格的单位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国家、省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由法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三)切实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通过这次专项治理,督促和指导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 因地制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要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地控制初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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