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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际、县乡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3-27
发布部门: 晋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3]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以公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县际公路、农村路网建设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市、县两级公路建养专项资金。市、县财政从每年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中,筹集一部分公路建养专项资金(不得少于2%),专项用于县际、县乡公路建设;煤炭运销部门从原煤、焦炭的外销收入中每吨提取2元,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公路建设。各县(区、市)从非煤矿产品开发的销售收入中每吨提取1元,由当地政府集中使用,专项用于当地公路建设。 
  二、为保证县际公路、农村路网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市范围内国家、省、市重点公路建设工程缴纳的营业税等各种税项由市地税局统一征收,市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三、全市地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和申办相关手续等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公路两侧占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林地及占地以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实行特殊政策,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涉及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有关事宜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有关“三电”拆迁由各级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 
  四、公路建设所需砂石材料和路基取土,根据设计要求,由当地政府无偿划定切地,并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五、全市公路两侧绿化工作,按照“谁栽种,谁受益”的原则,结合退耕还林,统一规划,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完成。 
  六、“十五”后三年全市公路建设任务要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市)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七、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全市公路建设创造优良环境,坚决杜绝各类干扰和乱收费,为公路建设保驾护航。 
 
 
晋中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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