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国土资办发[2011]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97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开展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以下简称巡查工作)考核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巡查工作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照《办法》,全面自查
各市(州)应严格对照《办法》规定的8项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市(州)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巡查工作实施情况自查。
2月底前,各县(市、区)应完成巡查工作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本通知附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局,同时抄报省厅执法监察局备案。对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情况,自查报告必须明确表述。
二、依照标准,严格考核
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市(州)应于3月底前形成对所辖各县(市、区)巡查工作的考核结果和市(州)巡查工作自查考评结果,并予以全市(州)通报,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省厅(含本通知附表)。有关扣分、加分及“一票否决”规定应严格执行。
同时,请各市(州)根据考核结果,一是向省厅推荐1名巡查工作成效显著单位,附巡查制度、巡查规划、巡查台帐等相关资料;二是向省厅报告对巡查工作滞后地区的整改工作措施。
省厅将结合2010年度卫片执法核查数据、12336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省厅直接核查和市(州)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对各地巡查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兑现奖惩。
三、深入总结,切实整改
最近一个时期,我省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各地务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均应将巡查情况录入巡查台帐,并按要求报告、通报。对依法履行巡查职责并按照要求报告、通报的,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责任。请各地在自查总结中,认真思考并提出完善巡查工作制度,特别是界定巡查工作责任范围的建议意见。
省厅为适应执法监察手段提升和方式转变的新要求,掌握执法监察工作主动,2011年将全面推进巡查预防体系建设,建立省级专项巡查制度,借鉴督察工作方式完善全程监察机制,增强主动发现能力,赢得执法监察工作的主动权。
各地在上报纸质报告的同时,请发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dengjj1027@126.com)
联系人:邓建军(028)87036229(传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自查考评表
自评考核单位: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时间:2011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 |
得分 |
备 注 |
制度落实(10分) |
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
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5分。 动态巡查责任制实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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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到位(10分) |
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 |
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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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巡查(10分) |
有明确的动态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 |
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 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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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帐规范(10分) |
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 |
未建立巡查台帐制度的,扣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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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到位(25分) |
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 |
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5-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未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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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到位(15分) |
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标 |
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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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考核(10分) |
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 |
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年度考评的,每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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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10分) |
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动态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 |
应报未报的,每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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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
动态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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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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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次: |
附件2:
动态巡查情况统计表
(2010年度)
统计单位: 国土资源局(盖章)
项目 |
土地违法行为 |
矿山违法行为 | |||||||||||||||
件数 |
土地面积(亩) |
件数 |
非法开采矿产品(吨) |
违法所得(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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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
非法批地 |
非法占地 |
以租代征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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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勘查 |
无证采矿 |
非法转让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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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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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违法 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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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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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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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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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效果 |
退、收回土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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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非法勘查、采行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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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构建物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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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涉矿非法所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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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构建物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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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矿产品(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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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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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山案件 罚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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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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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巡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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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 巡查覆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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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制止违法行为,指通过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采取的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
2.有效制止,指通过动态巡查发现并依法制止,违法当事人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但如果违法行为严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仍需上报立案查处。
3.巡查效果,包括违法当事人的自动行为,也包括依法强制行为达到的效果。
4.挽回经济损失:指如未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违法当事人继续用地直至建成所需投入的资本,以及违法用地行为实施完毕后拆除所花费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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