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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朝政发[2007]1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解决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87号)、 《朝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朝政发[2001]33号)、《朝阳市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朝政发[2004]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分别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三、基本养老保险
  (一)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最高为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临时聘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 从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参保人员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后,按其本人身份参加相应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下列情况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停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继续记载。
  1、聘用期满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期内解聘的。
  (四)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聘用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达到法定退休条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
  (六)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从审批退休次月起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企业职工退休办法执行。
  (七)本意见实施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可以持原临时聘用手续、工资发放明细,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可按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4年1月1日以后聘任的,从聘任之月起补缴),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意见实施前按有关规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按本意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前的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入前的个人帐户与转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
  (八)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九)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记账,单独管理, 不能挤占挪用。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医疗保险
  (一)临时聘用人员可以按朝政发[2001]33号文件与本单位职工一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也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朝政发[2004]49号文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由聘用单位根据本统筹地区的缴费比例按年一次性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二)临时聘用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朝政发[2001]42号文件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中途退保(中断一年以上视为中途退保,实缴年限不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缴年限满15年的,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高危岗位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临时聘用人员月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4.5%,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额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积。
  (二)临时聘用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缴费的,临时聘用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失业保险
  临时聘用人员失业保险,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聘用人员失业后,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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