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大事记编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7 生效日期: 2007-06-1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厅发[2007]16号

厅内各处室、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大事记编发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大事记编发工作规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为半月刊,分别于每月15日、30日出版,由市政府办公厅公报室负责编辑。为做好《大事记》的编发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稿
  (一)《大事记》登载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1.市政府重要会议情况。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
  2.市政府领导同志(市长、副市长)重要活动情况。含友好城市交往,重大外事活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国家和省在我市及我市自行举办的重大文化、体育及重要纪念性活动。
  3.市政府重要文件。
  4.我市获国家、省重要表彰情况。
  5.其他需刊登的重要内容。
  (二)稿件来源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负责提供。
  市长和副市长出席的专题会议情况、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市长工作处负责提供。
  市政府重要文件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常规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秘书处(规范性文件)负责提供。
  其它内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
  (三)时限和要求
  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反映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内容)、议定事项等;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主要反映市长、副市长出席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市政府重要文件主要反映以市政府及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有关全市重大方针、政策、规章或全局性工作部署的文件(政府令、哈政发法字、哈政发、哈政办发)的文号、标题、时间、主要内容等。
  各有关单位和处室要确定一名联络员于每月10日、25日(节假日顺延)前将上半月的市政府重要会议、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市政府重要文件等内容(按时间顺序,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交市政府办公厅公报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编辑与审核
  (一)责任编辑要按准确、重要、及时的原则,对稿件内容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公报室主任进行汇审,特殊或重要稿件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领导审定。
  (二)根据汇审意见,编辑人员进行编排,清样稿件由编辑人员进行一校、二校,经公报室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领导审定。
  三、印发
  编辑人员对审定的文稿予以清样并进行三校,确定无误后交市政府机关文印中心印制。承印单位从接稿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
  《大事记》发送范围为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巡视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副巡视员,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
  《大事记》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发送。
  《大事记》同时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发。

110网自助广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关闭

110法律微网 110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