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7]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保局制定的《甘肃省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2007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2007年总量控制任务,做好2007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制定依据
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指标要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及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我省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础数据。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计划在2006年基础上分别削减2%以上。完成27项重点减排工程,削减二氧化硫9??41万吨,削减化学需氧量4??37万吨(详见附件)。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将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减排项目按期完成。本次计划中所列项目均属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2007年环保目标责任书项目。各市州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相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成,并稳定达标运行。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等国家产业政策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甘政发〔2006〕73号),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四)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凡是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大环保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五)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步伐,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已建成但尚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07年必须投入运营;因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2007年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
省环保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