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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8 生效日期: 2007-05-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流[2007]35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 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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