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3 生效日期: 2007-06-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7]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南昌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三日

目  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工作原则
1.3农业生物灾害分级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2.2职责
3、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预警
3.2灾情监测预警
4、应急响应与防控措施
4.1应急响应
4.2防控措施
5、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2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人员保障
6.5法规保障
6.6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疫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7.3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7.5其它事项
农业生物灾害是自然灾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面积大、频率高、突发性和暴发性强等特点,事关粮食安全、农业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
  农业生物灾害包括重大植物疫情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灾情(以下简称疫情和灾情)。重大植物疫情是指国家和江西省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境外新传入和国内突发性农业有害生物的传入蔓延对农作物及农产品造成的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等灾害。重大农作物病虫灾情是指迁飞性、暴发性虫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在较大地域范围内暴发流行对农作物及农产品造成的重大危害和严重损失等灾害。
  为了提高我市应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预防重大植物疫情的传入蔓延,确保在发现重大植物疫情传入扩散和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灾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封锁控制扑灭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确保我市农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农产品国内外贸易,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依靠科学,依法防御,准备充分,机制健全,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工作方针和“早发现,早报告,早封锁,早控制、早扑灭”的工作要求,提高对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控制、封锁扑灭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确保农业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产品贸易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负总责。
  1.2.2预防为主,分级控制。加强农业生物灾害的危害性和防控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普及农业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增强公众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控意识;加强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或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灾情时,及时确认分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实施分级封锁控制和应急防治,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和灾情。
  1.2.3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坚持科学决策、科学防控;加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发生危害及其检疫检验、防控方案和技术措施的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报告、封锁、控制、防治、扑灭工作,实现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1.2.4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防控队伍,强化资金、人员、技术和法规保障措施,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扑灭”的要求,保证发现、报告、封锁、控制、防治、扑灭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和灾情,快速有序应对,高效准确处理,彻底控制扑灭。
  1.3农业生物灾害分级
  按造成疫情和灾情的有害生物的类别、发生范围、发生程度及危害的严重性,将疫情和灾情分为四级,即特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级标准详见附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昌市辖区内的特大级(Ⅰ级)和重大级(Ⅱ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较大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预案由发生灾害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及实施。
  2、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指挥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农业、气象、财政、民政、交通、铁路、民航、公安、工商、发改委、邮政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作法,成立相应的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2.2职责
  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的职责如下:
  2.2.1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
  (1)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和协调特大级(Ⅰ级)和重大级(Ⅱ级)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2)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农业生物灾害救灾任务,下达救灾应急物资、资金统一调配或征用指令;
  (3)疫区划定、封锁和解除封锁以及检疫检查站的批准确定;
  (4)向省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农业生物灾害情况。
  2.2.2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1)调查、汇总、分析灾害信息,并提出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2)协调指挥部组成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4)检查督促全市各级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2.3农业部门
  (1)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检疫防御,开展疫情和灾情普查和专项调查;
  (2)制定疫情和灾情防控技术方案,组建疫情和灾情防控技术指导专家组和应急防控预备队;
  (3)诊断、核实、确认疫情和灾情,划定疫区、灾区和保护区,提出封锁、控制和扑灭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灾情发生原因和范围等,并对疫情和灾情做出全面评估;
  (4)负责提出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的建议和对植物检疫检查站的监督管理;
  (5)组织力量销毁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严格隔离检疫措施,对受威胁区和保护区内易感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贮运、销售等活动实施检疫监管。
  (6)评估疫情和灾情防控及灾害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7)培训植保植检人员和应急防控预备队伍,提高疫情防御和灾害防治水平。
  2.2.4发改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控制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2.2.5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检疫检验、防治控制工作经费,设立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专项资金,做好疫情和灾情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的补助款的落实工作。
  2.2.6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保证及时运送应急防控人员、物资,协助做好植物检疫检查站的设立与管理,协助查验承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
  2.2.7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市场监管工作,防止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市场流通。
  2.2.8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的封锁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销毁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2.9民政部门:负责疫区、灾区受灾群众的救灾、救济工作。
  2.2.10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疫区、灾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和未来天气变化趋势分析。
  2.2.11邮政部门:负责协助查验邮寄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
  3、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预警
  3.1.1疫情监测
  县(区)农业部门的植保植检站应在本辖区设立若干个疫情监测站点,系统开展疫情监测,定期向市植保植检站报告监测结果。一旦监测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市植保植检站报告。
  3.1.2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大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当地植保植检站报告。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为害状,疫情初步诊断结果,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当地植保植检站初步诊断疫情或确诊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植保植检站报告,市植保植检站迅速将确诊的疫情逐级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省农业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1.3疫情确认
  (1)当地植保植检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2)对怀疑为重大植物疫情,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有关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并请省、市、县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
  3.1.4信息发布
  根据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信息,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单位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3.2灾情监测预警
  3.2.1灾情监测
  各级农业部门的植保植检站应当按照国家、省测报规范开展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向市农业局报告监测和预报结果。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灾情时,应立即向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报告。
  3.2.2灾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暴发流行、大面积发生、危害损失严重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植保植检站报告。
  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引发灾情的病虫草鼠害名称,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为害损失程度、面积,已经采取的防治措施,灾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当地植保植检站在灾情确定后要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市植保植检站。市植保植检站应立即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指使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
  3.2.3灾情确认
  (1)当地植保植检站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诊断、确认;
  (2)市植保植检站核实后确认。
  3.2.4信息发布
  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和防治信息由各级植保植检站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灾情由市农业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4、应急响应与防控措施
  4.1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级(Ⅰ级)和重大级(Ⅱ级)疫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省农业厅,有关县(区)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4.2防控措施
  4.2.1疫情封锁控制措施
  对特大级(Ⅰ级)和重大级(Ⅱ级)疫情的封锁控制,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尽早封锁,快速控制,彻底扑灭,严格检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1)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和保护区由市农业局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2)疫区内应采取的封锁控制措施。疫区采取的封锁控制措施必须在当地植保植检站的监督下实施。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在疫区与保护区交界处设立警示标志。
  B、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和可能传入传出通道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对出入车辆、人员、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及其包装和铺垫材料实施检疫检查。禁止将疫区内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邮寄或带出疫区。
  C、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包装、铺垫材料实施销毁或除害处理,对其运载工具、存放场所、田地、水源实施严格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D、设立疫情监测站点,跟踪疫情动态。
  (3)保护区应采取的措施
  A、对保护区内靠近疫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植物和植物产品实行强制喷药保护。
  B、设立疫情监测站点,掌握疫情动态。
  C、加强检疫,严禁到疫区调运相关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植物和植物产品。
  (4)疫区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染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通过连续2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有关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再经过1年疫情监测未发现新的疫情,才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5)处理记录
  各级农业部门的植保植检站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发现、调查核实、监测预警和封锁控制的全过程,建立档案,以备存查。记录内容包括:
  A、疫情的名称、发现时间和地点、疫区范围、传入来源和途径。
  B、疫区内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及其面积;
  C、疫区内染疫农作物种类、品种名称、面积、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D、销毁的农作物品种、面积、农产品数量及其经济价值;
  E、染疫农作物和农产品销毁的图文和音像资料;
  F、疫区封锁和解除封锁的时间及有关报告、文件、监测证明和专家意见。
  4.2.2灾情防控措施
  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情时,要立即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防止灾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1)灾情调查 接到灾情报告后,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农业生物灾害发生情况、成灾原因进行调查。
  (2)灾区划定由市农业局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3)防控措施
  A、农业部门应根据灾情启动有关病虫防治预案,组织专家指导防治。
  B、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应急防治队伍,进行统一防治,或组织农户分户统一防治。
  C、滩涂、荒地、荒坡等非承包地以及河流、沟渠、水库旁发生的病虫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防治。
  5、后期处置
  5.1因疫情和灾情防控需要而由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征用的物资,应当在抗灾结束后,及时返还被征用者。征用物资损毁的,由征用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补偿。
  5.2因预防和控制疫情和灾情,给农业生产者或其它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经农业部门调查核实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偿。
  5.3因疫情和灾情给农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灾民救济。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1.1完善农业部门的监测预警、检疫检验和预防控制基础设施,包括:观测圃,测报灯,消毒和除害处理设备,防护、封锁和销毁设施,必要的运输工具和通讯工具等。
  6.1.2疫情和灾情应急防控所需的物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采购调配。紧急情况下灾区人民政府可以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抗灾物资实行紧急征用。调配和征用的物资必须用于抗灾救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应急物资应及时运送到疫区、灾区,保障疫情和灾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6.2资金保障
  按照《南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技术保障
  6.3.1完善“南昌市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和“南昌市农作物病虫监控分中心”,完善县(区)病虫害监测预报站点和植物检疫实验室。
  6.3.2加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农作物病虫害的诊断、监测和防控技术试验研究。
  6.3.3搞好植保植检技术人员和应急防控预备队伍的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1)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知识,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的形态、危害症状、发生规律、传播途径、检疫检验和防治技术要点等;(2)防控知识,包括采样送检、疫情监测、封锁隔离、消毒除害、疫区管理、法律法规、检疫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等;(3)个人防护和其他相关知识。
  6.3.4宣传普及农业病虫害防控技术,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技术水平。
  6.4人员保障
  6.4.1建立市级防控技术专家组,负责疫情和灾情的诊断、调查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等。
  6.4.2市、县组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队和防控技术指导组。防控技术指导组由植保植检技术人员组成。应急防控队由具有一定病虫防治、植物检疫知识和技术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应急防控队和防控技术指导组按照本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开展疫情和灾情处理工作。
  6.5法规保障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6.6监督检查
  市政府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对上述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和应急防控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总结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经验,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有害生物 对农作物及农产品产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虫(包括害虫、害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生物。
  7.1.2检疫性有害生物 对受威胁地区有潜在经济重要性,在当地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并由政府进行防治的有害生物。
  7.1.3疫区 政府划定的局部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
  7.1.4保护区 政府划定的未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区。
  7.2疫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7.2.1疫情分级标准
  特大级(Ⅰ级):发现我国或江西省或我市从未发生的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市的重大疫情。
  重大级(Ⅱ级):我省未发生的、一旦传入将对我市主导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周边省份、地市发现重大疫情,并迅速向我市扩散蔓延;或者我市有零星发生的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突然迅速在5个以上新地方(县)区突发疫情。
  较大级(Ⅲ级):我市有零星发生的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突然迅速在5个以下新地方发生疫情。
  一般级(Ⅳ级):我市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7.2.2灾情分级标准
  特大级(Ⅰ级):某种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重发生县占常发县的50%以上,或偏重以上发生县占常发县的70%以上,或出现产量损失50%以上的灾情;
  重大级(Ⅱ级):某种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重发生县占常发县的40-50%,或偏重以上发生县占常发县的50-70%,或出现产量损失30-50%的灾情;
  较大级(Ⅲ级):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重发生县占常发县的30-40%,或偏重以上发生县占常发县的40-50%,或出现产量损失20-30%的灾情;
  一般级(Ⅳ级):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重发生县占常发县的20-30%,或偏重以上发生县占常发县的30-40%。
  7.3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按国家和省发布的名单执行。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包括二化螟、三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纹桔病;棉铃虫;斜纹夜蛾、甜菜夜蛾、小菜蛾;蔬菜疫病、枯萎病;蝗虫;油菜菌核病;农田害鼠等。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市农业局将根据国家发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我市农业病虫害的变化以及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的需要等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请市政府批准更新本预案。
  7.5其它事项
  7.5.1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执行本预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7.5.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5.3本预案由南昌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