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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启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2 生效日期: 2011-04-22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经信商贸函[2011]9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我委原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库存量不足,不能满足报废汽车回收企业2011年的需求量,现重新印制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发证单位栏由“广东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改为“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制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有各版本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所有正常报废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一律进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系统填报并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请各市(包括顺德区,下同)于4月29日前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到我委领取新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认真清理未使用的旧版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交省物资流通协会统一登记、核对、销毁。

  

  各市要依照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指导和监管,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入市场。

  

  附件: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略)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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