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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分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20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实行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职责分工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职责分工方案

  为加强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本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范围:
  (一)中央各部、委审批、核准以及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家级、市级、区级工业园区内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上海化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
  (四)实施范围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五)涉及国防、军事、外交及其他保密要求的建设项目和部队、公安的非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六)市相关部门指定由市卫生局审核的项目。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范围:
  (一)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工业园区内由市政府各委办局审批、核准以及备案的投资额度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建设项目(除上海化工工业园区)。

  三、其他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县规土部门征询意见单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于当天与市卫生行政部门沟通,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将市卫生行政部门征询回复代转反馈。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规土部门征询意见单后,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于当天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和提出初审意见后移交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征询回复代转反馈。
  本方案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我局《关于开展上海市试点园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改革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2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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