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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环保局关于集中供热和锅炉改造中使用锅炉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7]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环保局关于集中供热和锅炉改造中使用锅炉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忻州市环保局关于对集中供热和锅炉改造中使用锅炉的意见

  根据全省“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精神,针对部分县、市、区的一些单位在集中供热和锅炉改造中存在选用高耗能、高排放的传统工业锅炉的问题,决定对全市范围内集中供热和锅炉改造过程中使用锅炉进行规范,意见如下:
  1、在全市的集中供热和近期不能进入集中供热区域的锅炉改造中,为避免出现由于锅炉设备选用不当,达不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反而加剧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状况,各县(市、区)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集中供热和锅炉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八部委”文件中关于“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房系统,替代低效锅炉,提高锅炉热效率”的精神,选用节能高效的煤粉、水煤浆、煤气、天然气和清洁生产锅炉,严禁使用传统的燃原煤锅炉。
  2、忻州城区范围内,近期不能进入热电联供区域(以市建设局规划意见为准),也必须进行锅炉改造,锅炉造型同上。
  3、6月20日前,各县(市、区)及城区各有关单位要向市环保局上报集中供热和锅炉改造中锅炉造型情况,以及通过改造的减排量。所有锅炉改造单位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锅炉改造任务。
  4、各有关锅炉改造单位和个体私营工商户一定要以大局为重,积极进行锅炉改造,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改造,影响全市的工作进度。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对于顶着不办,严重阻挠锅炉改造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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