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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 2007-06-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建筑工程项目审批和收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营造规范、高效、廉洁、和谐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审批程序及定值收费事宜规定如下:
  一、建筑工程项目审批程序
  鞍山市政府实施净地出让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相关手续:
  (一)立项选址阶段
  1.政府出让土地用于住宅、商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由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回迁房”的项目由市开发办负责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工业项目的环评手续按正常程序履行。市环保局根据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后,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向市发展改革委发函代项目单位取得项目预审通知;各园区在按权限对项目自行备案后,按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履行上网备案手续;涉及“回迁房”项目由市开发办形成《项目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按《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经委鞍山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实施意见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96号)要求办理。
  3.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开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相关证明,市规划局为项目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业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市规划局的要求,提供环境评价意见、消防意见,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规划设计阶段
  1.成片开发的城市土地,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城建局、气象局、网通公司、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迁移、新建基础设施布局设计方案进行联审,对涉及输油输气管线、消防水源、消防道路、城市隧道、消防站的,需征求市消防局意见,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2.开发建设单位将委托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效果图方案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后,报市规委会审定。
  3.方案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设计图纸(平、立剖图)报市规划局(核准项目附发展改革委项目批准文件),由市规划局代项目单位向人防、环保(出让地块的环保、人防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前统一征求,工业项目环保意见需建设单位征求)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准备阶段
  1.开发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设计单位编绘和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后,到市消防局办理相关手续。
  2.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后,依法进行招标,并向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履行相关手续,市建委在规定时限内发放《开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项目定值收费标准
  (一)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6元/平方米收取;
  (2)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按照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按照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4)散装水泥基金,根据建筑面积按0.6元/平方米(砖混)、0.9元/平方米(框架结构)标准收取;
  (5)水土流失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损坏了林草等植物设施和原地貌的,根据损坏和影响的面积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6)水土流失防治费,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一次或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不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根据其破坏面积按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取。??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0层以上(含10层)的根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按1750元/平方米收取;
  (2)9层以下民用建筑根据地面总建筑面积按35元/平方米收取。
  3.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绿地占用及挖掘占用补偿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费、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在发生占用、损坏时收取,标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2)。
  4.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净地出让的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红线以内的不再收取,红线以外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批复》(鞍价发〔1994〕10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5.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在建工程检测费
  (1)基础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费,按占地面积0.7元/平方米收取;
  (2)引下线连接点安全性能检测费,按连接点40元/点收费,每层连接点为10个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砖混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框架结构按照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电梯按照750元/部标准收取。
  7.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标准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格。
  1.规划编制设计费
  (1)工业(厂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按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居住区(含商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按2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1)工业(厂区)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2)居住区(含商业)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0.8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3.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暂按工程招标金额0.3%标准收取,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4.环境影响评价费
  对政府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商业和住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由政府承担。
  三、其他事项
  本规定未确定的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费。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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