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秦政[2007]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各有关单位: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绿化许可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施工、绿化许可制度
为严格制止违反城市总体规划、非法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和非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施工以及种植超高树木的行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责任部门的许可,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类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各种物品,严格禁止在已规划为电力建设工程及线路用地的区域突击建房或种植树木等行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申请旧房改(翻)建、扩建时,申请方要与电力线路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规定电力线路设施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并严格加以遵守。规划部门应在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办理规划手续;土地部门供地时,要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供地;建设部门在上述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开工手续。对未经许可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擅自施工的建筑,电力、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严肃处理。
二、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时,要会同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审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前应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及施工日期,并严格加以落实。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施工方负责赔偿。
四、规划、供电部门不得受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从事其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请求,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在供地时,必须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否则,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凡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越权划拨宅基地和批准改(扩)建原有建筑而造成单位和公民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违反规定的责任者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电力线路管理单位对电力设施要加强巡视、检查,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要做到早发现、早劝阻,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限期不改的,报请所在地政府予以制止和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所有者承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经种植自然生长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植物的,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移栽或砍伐。
八、根据城市绿化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线路区内种植树木时,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方可种植低矮树木,并须按照谁栽种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对栽种的树木进行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标准。
九、对电力线路安全范围以外林木,当其树枝生长危及电力线路安全时,林木所有者要按有关规定自行修剪,不得危害电力线路的安全。
附件1: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架空线路基础保护区及电缆保护区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电压等级 安全距离
1一10千伏 5米
35一110千伏 10米
154一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架空线路基础保护区(以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及拉线基础为圆心,以规定距离为半径,向外缘划定)距离:
电压等级 安全距离
35千伏及以下 5米
110千伏及以上 10米
3、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电缆线路地标桩两侧各延伸0.75米。
附件2: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 导线边线最大延伸距离 最大风偏距离 垂直距离
1一10千伏 5米 一 一
35一110千伏 10米 3.5米 4.0米
220千伏 15米 4米 4.5米
330千伏 15米 5米 5.5米
500千伏 20米 7米 7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