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秦政办[2007]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秦皇岛市公用事业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管理的意见
燃气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统一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河北省城市建设条例》和《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就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公用事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管道燃气实施区域性统一经营。
二、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局、市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市公用事业局联系电话:3655115;市工商局联系电话:3651915),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四、对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上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1: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下列文件。
(1)河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 (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
(3)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4)气源来源情况;
(5)当地人民政府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规划;
(6)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7)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章程、服务规范等;
(9)其他相关文件、证明
3、受理与审查发证工作,按省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的统一要求办理。
附件2: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成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