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办[2007]30号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
市政协《政协合肥市委员会选派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政协合肥市委员会选派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暂行办法
选派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是加大政协民主监督力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加强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不断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约监督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所选派的特约监督人员必须是在任合肥市政协委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特约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水平,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贴近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约监督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特约监督人员主要职责是:对聘任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工作人员的日常业务工作,通过建议与批评进行监督。为聘任单位领导有关决策和重大问题、重要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二)特约监督人员有以下权利: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聘任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聘任单位有关的会议、检查、调研等活动。按照聘任单位的规定,接待、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来访、举报和申诉,并向聘任单位反馈意见,提出建议。对聘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实施民主监督。向市政协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特约监督人员要认真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主动与聘任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严格遵守聘任单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协助聘任单位做好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不谋私利、尽职尽责。
三、特约监督人员的选派和聘任
(一)聘任单位向市政协办公厅发聘请函,提出聘任意向。市政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向其选派民主监督人员。
(二)市政协办公厅提出拟选派人员名单,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三)市政协办公厅征得拟选派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单位接到市政协办公厅通知后,举行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
(五)在有关媒体公示特约监督人员名单。
(六)特约监督人员任期按聘任单位规定的期限执行,如遇政协换届或委员调整,由市政协与聘任单位协商,作相应调整。
(七)选派和聘任特约监督人员实行本单位、本系统回避制度。同时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每位委员受聘特约监督工作的单位不超过两家。
四、特约监督人员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应邀列席聘任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应邀参加相关工作活动。
(三)对民主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四)反映社情民意。
(五)向市政协报告民主监督工作的情况。
五、特约监督人员的领导和管理
(一)特约监督人员在市政协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协办公厅负责特约监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确定一个处室负责特约监督人员的日常联系。
(二)市政协常委会每年听取特约监督人员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召开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协调会,沟通情况,分析形势,交流经验,加强工作指导。
(三)市政协督促各聘任单位支持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协调聘任单位与特约监督人员之间工作关系,为特约监督人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四)各聘任单位应积极支持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将特约监督人员工作列为本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工作、会议、活动等联系制度。主动邀请特约监督人员参加本单位年度工作部署会议和各项重要活动,组织他们视察单位工作,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及时发送有关资料,为其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保障特约监督人员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特约监督人员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五)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特约监督人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由办公厅书面通知解聘。特约监督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向市政协提出申请,经市政协和聘任单位协商同意后,由聘任单位书面通知特约监督人员和所在单位,并收回聘书。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