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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委办[2007]3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6〕73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要以全面实施农村综合改革为契机,按照乡镇“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巩固基层政权、搞好公共服务、维护农村稳定”的职能定位,合理划分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根据乡镇政府职责理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所属乡镇划分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地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乡镇范围内组织的各项地方收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等支出,乡镇各项社会事业、经济发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一是人员经费,包括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工资相关性支出。二是公用经费,包括乡镇财政供给单位基本运转支出。三是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农村社会管理支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支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收入基数:以上一年度收入实绩或前几年的收入平均数为基础,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各项收入的变化情况,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基数。支出基数:以上一年度或前几年的预算执行数或实际支出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的支出,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化解乡镇政府性债务等因素,合理调整乡镇财政支出基数。乡镇财政支出基数应当尽量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不留缺口。
  三、财政管理方式
  (一)对于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具有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要赋予相应的责权利。在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和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基础上确定乡镇的定额上交或补助数。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确定后,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视乡镇财力状况,实行定额上交、定额递增上交或比例上交;对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乡镇,各县(市、区)可采取定额补助、比例补助或转移支付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于欠发达乡镇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小的乡镇,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乡镇实行“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意见》(浙财预字〔2006〕14号)精神,可推行“乡财乡用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县乡的责任和义务。即按照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决)算编制、账户设置、收付方式、采购办理、票据管理”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市、区)根据确定的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收支基数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三)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则上作为派出机构,实行部门预算管理。
  四、配套制度
  (一)加快乡镇机构改革。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中,各县(市、区)要按照新的乡镇职能定位,合理设置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和乡镇事业单位。控制乡镇财政供养人数,严格乡镇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切实减轻财政负担。
  (二)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结合县、乡机构改革,加强乡镇财政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情况以及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机构。采用“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的乡镇实行财政报账制度。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要根据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对乡镇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设置乡镇财政机构,确保乡镇财政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统一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标准,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四)建立和完善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的事项、标准和方式,保证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乡镇组织正常运转,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凡属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有足额的经费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县(市、区)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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