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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变更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主体和明确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7]322号

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变更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主体和明确收费标准的请示》(中信渝黔[2007]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信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及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共同成立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渝黔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批复》(渝府[2007]27号)和《关于同意授予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渝黔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特许权的批复》(渝府[2007]54号)文件精神,同意从2007年3月17日起将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的收费主体变更为“重庆中信渝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收费,收费年限为30年,即从2007年3月17日至2037年3月16日。
  二、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全长90公里,设置崇溪河1个主线收费站和一品、綦江、雷神店、东溪、安稳等5个匝道收费站。
  三、凡通行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的机动车辆,除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政府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一律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四、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渝府[2002]7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26次常务会议纪要》的有关精神制定。
  由于市政府批准的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转让点未设立收费站,为保证渝黔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现执行标准一致,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收费标准计算以南环收费站为起点,但合资公司仅享有市政府(渝府[2007]27号)批准的渝黔高速K43+027.25至崇溪河段的收费权益,南环立交至渝黔高速K43+027.25段的收费权益仍由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享有。
  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渝办发[2007]134号)文件,对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及其相关规定按照渝价[2007]272号文件执行。客车通行费仍按车型分类标准执行,各类客车座数按核定的载客座数为准。
  六、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实行5元进制。为便于操作,加快车辆进站通过速度,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每车次收费低于五元的一律按五元计收”的原则编制《渝黔高速公路合资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各类车型的区间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七、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取各收费站进站发IC通行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
  八、偷、漏通行费的车辆,除补齐应交的车辆通行费外,另按《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伪造车辆通行费票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九、收费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文明服务,按章收费。各收费站和收费人员应主动接受物价、交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十、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设立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使用税务票据,按章纳税。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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