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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云府法[2007]11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法〔2007〕4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98号)等文件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各地、各部门参与清理工作,已于今年6月底完成了第一阶段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任务。为了进一步认真做好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截止2007年6月30日由省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即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的180件省政府规章,全部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及不一致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或者规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上述两项清理原则中所称的法律,包括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
  三、清理方法
  (一)请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在列入《目录》的省政府规章中,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逐件研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2);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规章,如果认为应当废止或者修改的,也要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
  (二)请各州、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本级各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汇总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格式见附件3)。
  (三)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通过召开法律顾问会、专家论证会、业务部门座谈会、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和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报送要求
  请各地、各部门务必于2007年8月31日前,将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报告(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具体要求为:
  (一)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应当写明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清理结果等内容,所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应当逐栏填写,特别要将理由(建议及理由)一栏填写清楚。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报告和意见、建议表,加盖法制机构或者本部门的印章。
  (二)各州、市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报告,应当写明清理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具体做法、清理结果等内容,所附《省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应当逐栏填写,特别要将建议及理由一栏填写清楚。各州、市报送的报告和建议表,加盖法制机构的印章。
  (三)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报告,要将认为规章的内容与《物权法》不一致或者已被《物权法》有关规定所代替而提出应予废止或者需要修改意见、建议的情况,列专项予以统计和说明。??
  (四)有条件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可以发电子邮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
  联 系 人:经济立法处 刘 纯
  电  话:(0871)3619060、3620712(传真)
  电子邮箱:mrsliuchun@sina.com?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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