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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1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遏制车辆外挂,费源外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清理外挂车辆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财政、物价、公安、宣传、工商、税务、农机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积极为养路费征收创造良好的舆论和执法环境。
  二、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交财〔1996〕133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率标准为15%、费额标准为每月每吨位200元。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5‰的滞纳金。
  三、开展我市居民购车落籍农垦或外省(自治区)的外挂车辆清理工作。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外挂车辆清理工作,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或居住地和养路费缴费地“三地”一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外挂车辆的劝返工作,督促或责令车主限期转籍纠正,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交通部门要实行首检负责制,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自当月起一律按我省征收标准征缴养路费,从次月起在我市缴纳交通规费。对于主动回迁的我市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采取包缴方式征收。
  四、明确征稽对象和减免政策。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种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受减(免)征待遇,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再减(免)征养路费;对公共汽车(电车)公司的个体挂靠或承包、租赁的营运车辆以及参加城市联运的车辆,暂按费额的30%征收;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车辆、救护车辆限定数量减半征收;对驾驶学校只在训练场内行的教练车暂不征收养路费,兼行驶公路的教练车减半征收;对已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交通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采取包缴或全额征收。
  五、交通征稽机构对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车辆,除补征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照《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对缴费义务人予以处罚。
  六、规范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计量核定办法之前,严格按照现行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养路费计量标准。对在我市道路行驶的征收吨位不足的外省籍车辆,征稽机构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按照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当月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对在我市道路行驶的外省籍车辆,其累计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由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
  七、加强车辆的报停和票据管理。新增车辆可以办理报停手续,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凡遇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的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凭证,按规定补征当月养路费,由原征稽地予以退费。
  八、改进征收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交通征稽机构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征收方式,最大限度地为车主缴费创造便利条件。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业务流程、咨询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清理外挂车辆工作,从7月1日至10月8日。在此期间主动回迁的,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对无视有关规定,有意偷、逃车辆养路费,不办理回迁或继续异地落户的,按《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针对当前车辆外挂日益严重的状况,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把车辆落户、转出关;各级交警、交通征费、运管稽查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对拒缴、漏缴、迟缴交通规费或拒绝回迁车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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