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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建设项目开展全面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3 生效日期: 2007-07-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鲁农发计字[2007]36号

各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省直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省厅确定近期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1-2006年下达投资计划并没有通过验收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优粮工程、植保工程、良种工程、沃土工程、科技、农村沼气、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三元结构”种植示范基地、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产地批发市场、农业资源保护等建设项目。
  二、检查依据
  主要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9号令)、《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以及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等。
  三、检查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是否与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内容相符。
  (二)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概算控制情况、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进度和质量情况。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项目单位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制和合同制等落实情况。
  四、检查的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各市自查。7月底前,各市要在项目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对所辖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抓紧进行整改。对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要说明理由,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进度。各市要于8月5日前将市级自查报告和项目检查情况统计表报省厅发展计划处和有关处室、单位。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每个项目的批复及完成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省厅抽查。8月1日至8月底,省厅将组织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没有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和问题比较严重的项目。对抽查的项目要逐个写出检查报告。同时,省厅将组织人员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阶段,总结和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底,厅发展计划处对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总体报告,向厅长办公会议汇报。同时,对有问题的项目下发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问题项目所在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分别报省、市有关处(科)室和单位。
  五、其它要求
  (一)高度重视。这次检查是我省农业项目建设中的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对加强项目监管、保障项目规范建设和健康运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并作为近期的一件大事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扎实实地开展。
  (二)严格检查。在项目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项目的批复内容,逐项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全面摸清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存在问题的性质,正确反映检查情况,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肃处理。在项目检查中,对违规的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果自查没问题而抽查问题比较严重的,要对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县(市、区),省厅将采取暂停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廉洁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廉政纪律。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尽量减轻项目单位的经济负担。要提高工作效率,在确保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检查时间。项目检查费用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监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省厅的举报电话是:0531-82352832、82352855。各市的举报电话还要报省厅备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尽快加以解决,解决不了的,要逐级上报。
山东省农业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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