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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地(市)农金改办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4 生效日期: 1997-11-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银农发[1997]24号

经总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人事司研究,并报主管行长同意,现就省、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划转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主要负责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的人员在。办理调动手续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接收其档案。接收工作应严重按照人事档案移交程序进行,接收的档案必须材料完整齐全,逐人逐项进行核对,防止档案材料的遗失。在接收档案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核实清楚,妥善予以解决。档案接收工作在199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的人员,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行员过渡条件的按照银发[1996]379号和银人办[1997]007号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比照人民银行同类人员的标准在[1997]年内办理行员过渡手续,不受调入人民银行的限制。

  四、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可不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后再考核认定的时间限制,由各省、地(市)分行按照从外单位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确认的规定权限进行确认。对确认合格且在原单位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指调动前在岗聘任人员),可继续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暂不受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构比例的限制,但需控制在本省、地(市)分行评聘结构比例限额之内。

  五、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调入人民银行人员自起薪之月起,参加人民银行的养老保险统筹。原在农业银行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基金划转问题及与农村银行脱钩后的养老保险统筹问题另行通知。

  六、省和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人身份(含农业银行聘任制干部)正式工人员的行政关系暂放在省、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其工资福利从管理费中列支,档案由同级人民银行人事部门代管。

  七、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副主任及担任相当职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档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人事部门代管。档案移交工作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人事档案移交程序进行。接收的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逐人逐项进行核对,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清楚。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任主要负责人的档案接收工作在1998年3月底前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人事部门代管的农村使用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的档案要另设专柜管理,并制定具体的代管办法。今后新形成的档案材料由材料形成部门及时送交。代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档案材料移交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离职后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人事部门及时将档案移交给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

  八、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参加总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组团出国的政审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先由地(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进行初审,报省级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复审,经总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按规定报人事司和国际司输有关手续。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参加地方组团出国,由地(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审核合格后报省级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复核,然后交由地方办理审批手续。

  九、农村信用社联合联正副主任的考核和日常管理由地(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或省级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处负责,其更换的选举、资格审查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明确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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