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建科[2007]1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利用我省太阳能资源,减少化石能源消耗,发展节能和“绿色”建筑,保护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工程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加强对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组织领导。我省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7%,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不仅能节约大量能源,同时可以提高人民生活的舒适度。目前,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在我省应用已较成熟,但还存在规模小、规划、设计、施工与管理水平低、服务缺位等问题,为此,各市(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理顺关系,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协调的步调,做出详细的规划,落实目标和责任,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把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和推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
二、根据我省的环境条件,从2007年10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的多层住宅建筑(含别墅),应首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小高层、高层以及其它公共建筑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行太阳能采暖、照明等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也要支持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构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要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从规划做起,逐步把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应用作为审批条件纳入到城乡规划审批中,规划审批要注重建筑物屋面和立面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协调性,即要保持建筑物的整体美感,避免产生新的视觉污染,又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使其最大限度的吸收太阳光源。
四、在进行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做到太阳能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列入建筑工程投资总预算。
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专业设计同时进行,要预设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严格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等国家技术标准。专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专业设计文件,做到性能匹配,确保结构安全、安装维修和使用方便。
新建多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提出书面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有关文件中注明,对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进行专项设计,又没有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能量可以计入建筑节能降耗总量。
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施工安装维修单位应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专业资质,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太阳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等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省建设厅将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节能产品实行核准制度,凡未经核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在工程中应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安装维修企业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过程中,造成建筑结构破坏的,要负责维修恢复,并担负技术经济责任。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允许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应用在建筑工程上。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
八、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整幢建筑物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要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支持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加强管理,要及时处理屋顶由于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而形成的屋面漏水、结冰等安全隐患,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九、鼓励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技术。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贯彻国家节能政策,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组织开展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光冷空调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探索研究高效、安全、耐久、建筑构件型太阳能集热器及太阳能电池板的综合利用技术,提高黑龙江太阳能应用水平,为发展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做出积极贡献。
二OO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