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
发布文号: 粤外经贸加字[200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市支局;各授权工商局:
  现将《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增列为联合年检成员单位,海关总署不再作为联合年检成员单位,各地统计局要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做好2007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2006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2007年联合年检,联合年检时间为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商务部的有关要求,2007年联合年检一律采用在网上申报联合年检数据(网址:www.1hnj.gov.cn)。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工商年检还应向国家工商总局网上年检系统(网址:http://wznj.saic.gov.cn)报送网上年检资料。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有序组织实施。
  三、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年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网上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进一步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宣传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的有关信息,认真做好动员,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
  五、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费用由各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六、各地联合年检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
  七、各地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对年检中需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应做出具体规范,加大对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的处罚力度。对于年检中发现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
  八、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把关,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认真审查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和使用价值,保证联合年检的质量。对出资及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表的重要指标,如本年度实际出资额、销售(营业)收入、纳税总额、进出口情况等,尤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九、联合年检数据录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各地市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7月11日前向省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和年检情况汇总表,对本地当年和累计已撤销批准证书的企业数要做出统计,并在联合年检工作总结中列明清理和注、吊销情况,加强联合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省外经贸厅将在8月上旬对各地的联合年检资料进行现场会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