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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粮稻谷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0 生效日期: 2005-04-2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农授粮字第0941101235号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收购公粮稻谷业务,特订定本要点。

  二、公粮稻谷收购分为计画收购与辅导收购,每一期作办理一次,一年办理二次。稻谷品质以符合“公粮稻谷验收标准”为限。每公顷收购数量、价格及经收期限每期作公告之。收购稻谷业务由本会农粮署(以下简称农粮署)主管,农粮署各区分署(以下简称分署)负责执行收购业务,并督导辖区内接受农粮署委托经收公粮稻谷之农会及民营委托仓库(以下简称委托仓库)执行受托业务。

  三、水旱田利用调整后续计画之台湾省、台北市、高雄市等县、市之乡、镇、市、区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受理农民申报。有关编造收购稻谷清册及价款转帐等工作,由当地乡、镇、市、区、地区农会(以下简称农会)负责办理,验收稻谷工作则由委托仓库办理。

  四、公粮收购业务申报作业程序如下:

  (一)执行小组应先公告申报、补申报期限及地点。逾补申报期限,不再受理申报。

  (二)种稻及轮作、休耕面积应合并申报,并以户长名义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以避免重复申报。申报内容包含农户之姓名、身分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耕地座落及种植作物与面积及该农户存款帐号等。

  (三)农户申报以填具申报书(附件一)方式办理,应逐笔填写耕地实际种植情形,并于申报书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变更时应于三十工作日内更正之。

  (四)申报之土地非本户所有者,应提出土地所有权人之委托证明书,在土地所有权人户籍所在地之农会办理托耕手续后,再于本身户籍所在地之执行小组办理代耕登记及申报,土地所有权人不得重复申报。

  (五)农户之耕地资料于办理申报前有异动时,应于申报时检具最新之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或相关证明文件,以作为审查申报面积及更正农户耕地资料之依据。

  五、公粮收购审核标准如下:

  (一)地目原属田(田地目)且轮值种稻期间确实种稻者,给予计画收购及辅导收购。

  (二)田地目非轮值种稻期间确实种稻者或地目原属旱(旱地目)、地政机关登记有案之私有田地目河川地等确实种稻者,给予辅导收购。

  (三)宜林山坡地、林班地内如有地政机关登记有案私有田地目土地,且于基期年(民国八十三年一期至九十二年二期)之期间同期作缴售稻谷有案者,给予计画及辅导收购。

  (四)宜林山坡地、林班地及登记有案私有河川地以外之河川地等非田地目种稻者;或接受奖励造林之农地,擅自恢复种稻者不予收购。

  (五)属于海埔新生地及军事用地均不予收购。

  (六)农民承租(含合作经营)登记有案之公有土地种稻,除于基期年(民国八十三年一期至九十二年二期)之期间同期作缴售稻谷有案者,给予计画及辅导收购外,新增者不予收购。惟该等公有土地如属河川地、宜林山坡地、林班地、海埔新生地、军事用地或其它未登记之土地,则一律不予收购。

  (七)拒绝接受农粮署或分署抽验稻谷卫生安全者,该笔土地当期作所生产之稻谷不予收购。

  六、申报种稻面积抽查作业如下:

  (一)农会将书面审查符合收购对象之农户,以随机方式抽出总申报种稻户数百分之五以上之农户,逐笔实地勘查其种稻情形,并将抽查结果记录于勘查清册内,影印及填造“抽查农户实际种稻情形报告表”(如附件二),函送当地分署。

  (二)为加强当期作之查核,分署应派员抽查,其抽查比率如下:

  1.县(市)总申报种稻户数未达一万户者,抽查比率应达总申报种稻户数百分之一以上。

  2.县(市)总申报种稻户数介于一万至二万户者,抽查比率应达总申报种稻户数千分之七。五以上,惟抽查户数不得少于一百户。

  3.县(市)总申报种稻户数达二万户者,抽查户数至少应达一百五十户以上。

  (三)农粮署并得于稻谷收购后利用航测资料、农户耕地资料、申报种稻文件等相关资料查核其土地利用情形。

  (四)出耕地之抽查与审查应办事项如下:

  1.农户耕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时,农会应将移送表(附件三)连同出耕勘查清册,分送耕地所在地之农会,同时副知有关之分署。

  2.耕地所在地农会收到他乡、镇、市、区、地区农会所送之移送表及出耕勘查清册后,应在二十日内抽查及审查种稻面积,并将出耕勘查清册一份送还农户户籍所在地之农会,同时副知有关之分署。

  3.分署应按乡镇市区别统计出耕户数及其种稻面积,填造“县市别出入耕明细表”各三份(附件四),一份自行留存,一份连同县、市辖区内之“乡镇市区别出入耕明细表”(格式同附件四)报农粮署核备,一份转知当地有关之农会参办。

  七、公粮收购数量之核定如下:

  (一)农会应依据执行小组所送之申报资料,审查农户种稻面积及收购类别(计画或辅导),于当期稻谷收获前,编造“收购清册”(附件五)公开阅览,如有不符,农户应于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经确认之收购清册,应送当地分署核定。

  (二)收购清册经分署核定后,应以公函通知农会或民营委托仓库,作为实际办理收购农户稻谷之依据。

  (三)分署应依据收购清册,编造“核定情形统计表”(附件六),于收购开始一个月内函报农粮署。

  八、委托仓库经收稻谷作业如下:

  (一)委托仓库于办理经收稻谷之前,应做好事前准备工作。如谷仓空间、清洁卫生、检定机具器械性能、排定收购日程并公告等预备工作。

  (二)农户在核定收购数量范围内,得向当地分署指定之委托仓库缴售。

  委托仓库应确实依“公粮稻谷验收标准”办理验收,稻谷品质验收合格者,该仓库应开立“收购稻谷联单”(附件七),其第四联交由农户收执,作为收据之用。

  (三)委托仓库应办理收购联单与收购清册之核对销号,除查核是否超收外,对于存款帐户名称、帐号与农户姓名或收购清册内所列不同者,应查明有否冒名套售情事。对于符合规定之农户,应于开立收购联单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律以转帐方式将价款转入售谷农户帐户中。分署为落实调查经收情形,得抽查农户出售稻谷数量、品质、价款转入农户帐户(农会信用部或有关金融资料中心之计算机资料)等情形。

  九、经收公粮稻谷之卫生安全,得由农粮署或分署采抽验方式办理之,农民及委托仓库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十、仓储及资金帐户管理作业如下:

  (一)委托仓库应在当地农会信用部(或接管之金融机构)开设“农粮署委托○○农会(工厂)收购公粮专户(乙存)”,由分署列册管理。

  该专户仅供办理转帐,不得提领现金。

  (二)分署依据辖内各委托仓库实际收购数量,汇拨价款至各委托仓库资金专户。

  (三)委托仓库应于经收结束五日内,将专户结存资金及利息,缴回当地分署帐户,惟结存资金及利息低于三百元者,得并次期作结存缴回。

  (四)分署应组成督导小组,于收购期间查核辖内各委托仓库之稻谷品质、数量及稽查资金专户收拨、价款汇入农户帐户情形等。

  (五)分署稽查价款汇入农户帐户情形,以抽查方式办理,抽查比例按收购户数百分之一计算,实际收购农户数在十户以下者全数抽查。

  (六)分署应将每次查核结果填列相关“报告表”(附件八至十)各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农粮署。

  十一、填报业务资料如下:

  (一)委托仓库依收购清册办理收购,并填写收购联单(肆联单),第一联送当地分署作为付款凭证;第二联按日汇齐送农会信用部办理转帐付款,第三联交由委托仓库将农户出售数量登入收购清册“实际收购数量”栏内或打印销号清册(附件十一)后存查,第四联交农户收执作为出售稻谷之凭证。

  (二)委托仓库应依据当日实际收购稻谷数量及价款编造“付款日报表”(附件十二)寄送当地分署。每旬结束时应编造“付款旬报表”(格式同附件十二)三份,一份存查、二份连同收购联单第一联及“付款凭证集计表”(简称集计表,附件十三),送当地分署审核登帐。

  (三)分署应依据各委托仓库寄送之仓库日报表审核后,按日编造“日报表”(附件十四)二份,一份存查,一份于当日送农粮署。

  (四)分署于每旬结束时,应依据各委托仓库所送之销号清册与仓库旬报表核对后,将收购联单、集计表连同仓库旬报表一份,送会计单位审核登帐,另编造分署“旬报表”(附件十五)五份,三份存查,另一份送农粮署查核。

  (五)农粮署依据各分署寄送之旬报表,将当旬收购稻谷数量及价款,登入农粮署“旬报表”(附件十六),并按月编造“月报表”(格式同附件十六)。

  十二、公粮收购手续费核付程序如下:

  (一)委托仓库之手续费,于收购稻谷业务结束后,按收购稻谷数量乘手续费率之金额核付。惟民营委托仓库则按手续费总额之百分之七十发给,其余百分之三十发给农会作为编造收购清册及办理转帐等有关费用。

  (二)本项手续费由分署依据委托仓库别编造“应付手续费明细表”(附件十七)审核后拨付,并副知农粮署。

  十三、公粮收购计算机化作业处理程序如下:

  (一)公粮收购之价款、数量、面积等计算单位以计算机操作系统之设定为准。

  (二)分署于辖内经收结束三十工作日内,应完成各委托仓库计算机作业系统下有关资料备份及汇整工作,分署汇整完成后一份(以光盘片为主)送农粮署,作为备份及查核管理之用。

  十四、违反公粮收购业务规定之处理如下:

  (一)收购前经查农户种稻面积申报不实,得免予处分,惟应以书面(格式如附件十八)告知农户,并依下列方式办理:1.由农会扣除当期作实际未种稻或虚报、重复申报之面积,再予编造收购清册,分署于核定收购清册时并应加强查对。2.已变更为固定使用、水(渔)池或长期作物之面积,应于农户耕地资料文件内可耕面积中予以扣除。

  (二)收购后经查农户种稻面积申报不实,未缴交公粮稻谷者得免予处分,惟应以书面(格式同附件十八)告知农户,并按前款第二目规定更正农户耕地资料。

  (三)收购后经查农户种稻面积申报不实,且已缴交公粮稻谷者,应以书面(格式同附件十八)告知农户,并依下列方式办理:1.同一笔农地全部申报不实者,该笔农地停止一期作办理各项保价收购及奖励与直接给付之资格;部分申报不实而部分确实种稻者,免予处分,惟免予处分仅限于第一次被查核违规时适用。2.变更为固定使用、水(渔)池或长期作物者,按第一款第二目规定更正农户耕地资料。3.农民溢缴之公粮稻谷价差应予收回,价差计算方式以保价收购价格与当期作收购期间国内平均谷价之价差乘以溢缴之稻谷数量核算,惟价差不超过二百元者得免予追缴。4.应缴回之公粮稻谷价差,得由该农户次期作起之保价收购稻谷价款或轮作休耕给付金予以扣抵。

  (四)委托仓库未依规定或“公粮稻米经收保管加工拨付业务合约(以下简称委托合约)”办理者,依下列方式办理: 1.分署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扣发其应领费用或暂停、终止委托承办公粮稻米业务。2.擅自挪用收购资金或其它涉及刑事民事责任者,分署除予以移送司法机关侦办或诉究、克日追回挪用金额外,并应自挪用之日起至追回前一日止,按日以千分之一。五计收惩罚性违约金及副知农粮署。挪用金额及惩罚性违约金追回方式,得由其应得各项手续费项下径行扣抵,不足部分依照委托合约追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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