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技(三)字第0940044767C号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促进技职学校与产业界交流及共同研究合作,落实产学合作成效,建立各校实务特色,特订定本要点。
二、目的
(一)本部为建立技专校院与产业界之产学合作机制,将技专校院所系别依其专业领域,以专题制作之策略,主动配合产企业界需求,提出专题研发或创新之计画(以下简称本计画)。
(二)由技专校院全面认养产业园区之企业,以达成下列目的,协助产业转型发展:
1.改善产企业及协助产企业解决问题。
2.结合学校资源,落实务实致用之特色。
3.填补学校培育人才与产业人才需求之落差。
三、合作内容以创新、研发、诊断、整并、管理、服务与人才培训等方式为主要内容。
四、补助对象:
公私立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以下简称申请人)。
五、资格申请人申请本计画时,其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配合之学生资格如下:
(一)计画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资格:
计画主持人:计画执行单位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之专任教师。
共同主持人:其它公民营机构共同参与者。
(二)配合之学生:技专校院在学学生。
六、合作企业:
(一)本要点所称合作企业,指依法登记领有营利事业登记证且符合经济部认定标准所规范之事业,以在产业园区内设厂为优先。
(二)合作企业参与本计画以全程参与为原则,并配合提供适当合作资源。
七、计画限制条件:
(一)每一计画至少配合一家合作企业。
(二)每一计画须有学生参与。
(三)计画可以跨校以团队整合的方式实施。
(四)同一计画不得重复向政府机关(构)申请补助。
八、申请期限:
(一)本部每年受理一次研究计画申请,计画执行单位应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计画执行期间以一年为原则,得视计画需要延长其结案期限。
九、申请方式:
计画主持人应备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由申请人汇整并造具申请名册一式十五份,一并函送本部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一)计画申请书:内容包括基本资料、计画摘要、合作企业参与申请书及资料、合作背景及动机、国内外之技术评估及创新、专利搜寻、计画架构及任务编组、创新方法、技术提升指针效益与实务应用潜力及创新经费细项等;必要时本部得要求申请人到部演示文稿。
(二)主持人资料:申请人及申请团队个人资料表及有利证明文件,证明具备执行本计画能力相关资料。
十、审查:
(一)本部得依计画之领域特色,成立审查小组负责计画之审查工作并于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审查完毕。
(二)本部审查指针如下:
1.须有合作厂商申请书。
2.促进师生专业职能提升,并达到人才培育目标。
3.达成合作企业创新、解决问题及研发等目标。
4.计画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十一、本计画经本部核定后,由计画执行单位与合作企业签约。计画执行单位应于本部核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签约,未完成者,本部得终止该计画。
十二、经费补助原则:
(一)本部及公立学校配合款之经费运用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办理;企业及私立学校配合款则视计画实际需要编列运用。
(二)计画主持人得支领主持费,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领主持费。
(三)设备费:计画内编列之设备归属学校。
(四)管理费:企业应编列配合款之十五%为管理费。
(五)经费配合比例原则:合作厂商以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学校配合款百分之十以上,另教育部补助经费额度,视案件性质及预期成效以补助不超过百分之六十五为原则。
十三、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补助款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二)经费核销方式:申请人应于计画执行期满三个月内,分别向本部及合作企业缴交成果报告,并依本部规定办理经费核销。成果报告之格式(如附件)及缴交方式依本部规定办理。
十四、补助成效考核本计画之执行成效作为日后审核补助计画之重要参考依据。本部将统一办理成果发表会,成果报告将邀请学者专家评审,计画主持人应亲自报告,表现优异者予以奖励。
十五、智能财产权及其它合作成果
(一)本计画如若获得之智能财产权除经本部认定归属本部所有者外,全部归属计画执行单位所有,计画执行单位负管理及运用之责,依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它相关法令规定,由学校与合作企业订定契约处理申请专利、技术移转、专利授权等事宜。若企业配合款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依有关规定原则由企业取得专利。
(二)计画主持人于本计画执行期间变更计画执行单位时,其研发成果之归属、管理及运用等相关问题,由原计画执行单位函报本部同意后办理。
(三)除智能财产权成果外,其它合作成果由学校与合作单位依政府有关法令规定订定契约规范之。
十六、预期效益本计画之效益如下:
(一)对企业界方面可达成:
(1)提升产业竞争力;
(2)协助产业转型发展;
(3)促进产业升级提高效率。
(二)对学校方面可达成:
(1)培育务实致用之技术人才;
(2)增进教师知能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