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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8 生效日期: 2007-04-1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哈公告[2007]2号

为加强哈尔滨市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党政机关或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或其他意见、建议,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封堵道路或者以静坐、聚会等方式堵塞交通,更不准在车行道上拦截过往车辆。
  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上访活动中,不得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及其他违禁物品。
  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聚众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凡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劝阻、制止,必要时将强行驱散或者强制带离现场,收缴相关物品。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对于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对于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将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公安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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