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6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消防平安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全市消防平安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170号),现就进一步开展好消防平安创建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实施步骤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平安创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淄博”的部署,将消防平安创建活动作为深化“平安淄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的总体要求,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总体目标。通过消防平安创建活动,逐步建立起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基本达到消防管理机制健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单位、社区和村镇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能力明显增强,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推进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三)实施步骤。从2007年起,利用2年时间完成消防平安创建工作总体目标。2007年,全市60%的区县、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和单位达到创建标准;2008年全部达标,消防平安创建工作得到深入持续的巩固和发展,全市消防安全整体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创建标准
(一)“消防平安”区县标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消防平安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各区县、高新区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火灾10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内,并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健全、落实。区县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县长办公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加大公共消防安全投入,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2.实行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分工负责制。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明确,建立健全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安监、监察、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经贸、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防、广电等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城市消防与规划建设同步发展。2008年完成《淄博市城市消防规划》修订工作。各区县、高新区2007年完成60%的乡镇消防规划编制,2008年完成全部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城市功能划分及相关专业规划的调整,完善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布局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及消防通信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率达到95%以上。各区县、高新区城区按每个消防站保护范围不大于7平方公里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消防站,并配齐合同制消防员。
4.建立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消防部队装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和上级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顺消防经费供给保障机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消防站建设及其维护资金,公安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和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职雇员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按照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规定和要求,配足配齐侦检、破拆、警戒、救生、堵漏、排烟照明器材和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逐步配齐大功率水罐车、云梯车、高喷车、泡沫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和处置化学灾害事故所需的特种消防装备。
5.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有效。各级政府适时部署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达到火灾隐患“减少存量、不增新量”。同时,建立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责任制等长效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并在限期内整改完毕。辖区内无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6.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各级政府每年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将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及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内容。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开设消防专栏;全面推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全市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和消防教育基地,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率100%,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电焊、气焊操作等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率100%。
7.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各区县政府建立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完善预案,适时开展演练。
8.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健全。落实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区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消防文职人员不少于10人;各公安派出所应建立消防监督室,并设立专(兼)职消防监督员。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派出所对“九小场所”及农村、社区的消防监督管理底数清、情况明,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到位,辅导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开展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消防安全“两个能力”到位,对辖区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率、火灾隐患查改率达到100%。
9.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积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评价、自动消防设施功能检测、电气检测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10.消防科学技术得到推广应用。加强消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消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应用软件开发和消防信息资源利用,建立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对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消防重点单位和要害目标逐步运用高新科技手段实施消防监控动态管理。
11.辖区85%的乡镇(街道)、95%的城市社区及80%的村庄和单位达到创建标准。
(二)“消防平安”乡镇(街道)标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消防平安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通过消防平安创建,辖区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并达到下列工作标准:
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消防工作部署、检查、考核、奖惩制度健全落实。
2.乡镇消防规划建设同步发展。各乡镇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之中,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完成城镇总体规划的乡镇要同步完成消防规划并推动落实,乡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率达到应建数的60%以上。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健全。人口超过5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镇按照有关规定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到有营房、有常规消防车辆、有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其他乡镇组建政府自办、政企联办或依托公安派出所保安队伍的专、兼职消防队,做到有消防车辆器材、有车库、有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4.派出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警务工作室内容,并建立治安、消防联防的工作机制。
5.所有社区和90%的村庄及85%的单位达到创建标准。
(三)“消防平安”村庄标准
认真落实《山东省农村消防建设标准》,按照“六个一”的要求,达到每个村至少有一支义务消防队伍、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处消防水源、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及制定一份《村民防火公约》,积极推行“治安双保”机制,鼓励村民自愿参加家庭财产保险,从保险费中出资组建治安巡逻队伍,形成保险、保安共保安全的农村治安、火灾防控机制。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消防平安”城市社区标准
认真落实《山东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按照“五个一”的要求,达到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一处宣传阵地、有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有一支义务(志愿)消防队、有一套灭火设备器材、有一份《居民防火公约》,30%以上家庭配有灭火器。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消防平安”单位标准
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分别达到《山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山东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山东省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要求。在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寄宿制学校宿舍及公共娱乐场所推行推闩式疏散门。人员密集场所做到消防设施齐全有效、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醒目、员工接受消防培训到位,消防安全“两个能力”落实,并达到“三会”(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的要求。单位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平安创建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市消防平安创建工作达标验收标准及全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消防平安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量化细化建设标准,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广泛发动部署,精心组织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以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平安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典型引路,扎实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在区县、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和各类社会单位等各个层面,依照创建工作标准,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把各层次、各系统的消防平安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消防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先进典型,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营造浓厚的消防平安创建氛围,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开展。
(三)落实目标,严格奖惩。按照“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形势总体平稳”的要求,从2007年起,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将消防平安创建工作作为对各区县、高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评选表彰的重要内容。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地方和单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全市深化消防平安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岳华东(副市长)
副组长:周献珍(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洪德(市公安局副局长)
高学光(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姜延海(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小平(市经贸委副主任)
尹玉法(市教育局副局长)
牛圣银(市科技局副局长)
孙振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梅永富(市司法局副局长)
董 博(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王延柯(市人事局副局长)
韩发磊(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宋长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宋 娟(市建委副主任)
于根亭(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允刚(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
国建忠(市林业局副局长)
赵淑慧(市文化局副局长)
王立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乔聚文(市旅游局副局长)
王春林(市规划局党委副书记)
王桂佑(市人防办副主任)
张贤利(市广电总台(局)副台(局)长)
司志兰(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聂曙光(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高林海(市房管局副局长)
陈国营(市化工行办主任)
赵 鹏(市纺织行办副主任)
段雪王君(市工商局副局长)
赵 军(市质监局副局长)
郑旭东(淄博供电公司纪委书记)
巩守距(市民政局助理调研员)
张元祥(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张焕武(市无线电管理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张元祥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对外行文。领导小组成员如需调整,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