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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对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2 生效日期: 2007-04-02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7]99号

内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请示》(内价(200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执行。
  二、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应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规定执行。


20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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