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的请示》(内价(200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执行。 二、出租汽车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应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规定执行。
200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