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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基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1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锦政发[2007]8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基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基地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市百亿光伏产业(包括硅材料、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及其产品应用等领域)基地的建设步伐,全力建设中国东北最大、中国最主要的光伏产业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环境:凡在我市新办光伏产业项目的企业,均可由锦州市光伏产业指导小组办公室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并承担综合管理服务。

    第三条 用地优惠:对经认定的新建光伏产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规划企业用地和安排“农转用”指标,免收土地、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对入住“一园三基地”的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可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其缴纳额度50%以上的补贴,用于光伏产业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税收优惠:
  (一)光伏产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一园三基地”兴办光伏产业的企业,享受省“五点一线”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办光伏产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技术创新优惠:鼓励光伏产业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光伏产业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国债、省技改财政贴息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光伏产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享受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遵照省政府“五点一线”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建立光伏产业发展资金:自2007年起,每年从“科三费”和 市财政“挖、革、改”资金中各拿出20%的资金注入光伏产业发展资金;光伏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光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八条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由政府资金作引导资金,吸引国外资本、鼓励企业法人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我市光伏产业领域,充分发挥风险投资机构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的风险投资体系;鼓励境内外各类企业采取多渠道融资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或参与担保公司增资扩股,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光伏产业链中的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通过信息发布和政府协调,引导金融单位和投资机构对我市光伏产业提供贷款支持。

    第九条 创业政策:鼓励国内外光伏产业专业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创办光伏产业企业;利用锦州市光伏产业发展资金资助引进高级人才,为高级人才提供创业启动资金。

    第十条 人才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光伏产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系在职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由企业所在管辖县(市)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协助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子女入学、入托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安排,允许高新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子女择校入学或入园,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光伏产业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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