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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6 生效日期: 2007-01-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我市城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及工作要求如下:
  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
  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的采暖费补贴系数为其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1)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无工作单位且无劳动能力的;
  (2)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异或丧偶的;
  (3)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
  (4)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一方为离休干部,另一方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
  (5)未婚且有住房的。
  6.离休干部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系数为已故离休干部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
  离休干部遗孀有工作单位且属非破产企业的,其住房采暖费由双方单位共同给予补贴(具体补贴系数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严格以房证作为确定职工有无住房的依据。房证持有人为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即视为夫妻双方有住房。
  居住部队分配住房且未发房产证的职工,可凭部队证明,按有住房计发采暖费补贴。
  三、居住暖气住房的职工,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以及缴纳采暖费收据,确定供暖方式、采暖费补贴基数和补贴系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额。
  四、居住无暖气房的职工,各单位依据房证、职工夫妻双方职务(职称),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计算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对于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5目中所列5种情况之一的,增加补贴系数0.71。
  五、无住房(无房证)的职工,按余热水供暖的补贴基数乘以职工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六、职工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级别不同的,其中较高的一方(职务或职称级别相同的,其中任一方)按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另一方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大于1的,按系数1计算采暖费补贴,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小于1的,按实际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七、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从第二年起个人支付采暖费。
  八、烈士、工亡职工遗孀(未再婚)的采暖费由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和遗孀所在单位共同给予补贴。烈士、工亡职工生前所在单位补贴的额度按烈士、工亡职工生前职务(职称)比照在职职工计算。
  烈士、工亡职工生前属于现役军人或生前所在单位已经破产的,由遗孀所在单位按照遗孀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71计发采暖费补贴。若遗孀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属于破产企业)且居住暖气房的,其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遗孀无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85%。
  2.遗孀有劳动能力的,补贴其限额标准内一处住房采暖费的42.5%。
  九、退休职工遗孀无工作单位、无劳动能力、无子女且由鞍山市社会保险局发给生活救济费的,其住房采暖费补贴按照《关于印发鞍山市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1号)中“低保对象”的补贴办法执行。
  十、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破产企业离休干部遗孀的采暖费原则上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对确实无力支付采暖费补贴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后,由市、区本级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十一、工勤人员的工龄按实际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工人的工龄计算到退休之日。实际连续工龄满25年的,从次月起采暖费补贴系数按1计算;实际连续工龄未满25年的,采暖费补贴系数按0.71计算。
  十二、具有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按照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补贴系数计算采暖费补贴。
  十三、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年龄已经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以自由职业者可以办理退休的年龄为准)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未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须由鞍山市劳动行政部门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统一鉴定。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须由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材料。
  职工配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及经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从次月起为职工增加采暖费补贴系数0.71。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为3年。
  十四、干部、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待遇发生变化,或职工的住房情况、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上述有关条款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
  十五、实际住房面积已超出房证持有人夫妻双方中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应享受住房限额标准的,超标部分的住房面积不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采暖费由个人支付。
  十六、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本办法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发放补贴的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3]30号)、《关于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鞍政办发[2004]2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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