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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高度关注到: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之徒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等处,持枪、持刀从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带有涉黑涉恶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影响本市社会和谐稳定。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本市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特通告如下:
一、凡持枪支、管制刀具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抢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护嫖、护赌、护毒”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惩。
二、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违法情节轻微或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上述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包庇、藏匿持枪支、管制刀具从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违法犯罪人员家属应当积极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包庇、藏匿、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民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持枪支、管制刀具从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