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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持枪支和管制刀具从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上海警方高度关注到:一段时期以来,一些不法之徒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商品批发交易市场等处,持枪、持刀从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带有涉黑涉恶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严重影响本市社会和谐稳定。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本市社会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特通告如下:
  一、凡持枪支、管制刀具实施故意伤害、抢劫、抢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或“护嫖、护赌、护毒”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依法严惩。
  二、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违法情节轻微或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上述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包庇、藏匿持枪支、管制刀具从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违法犯罪人员家属应当积极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包庇、藏匿、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民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持枪支、管制刀具从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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